rss atom

新闻全文 首页 > 话题 > 另外
翻訳  日本語

已经开始实施的改正遗失物法规定“可以在因特网上检索”遗失物

2007年12月18日

改正遗失物法从2007年12月10日开始实施,把遗失物的保管期限从半年缩短至3个月,并且,可以通过因特网进行检索。这次改正规定,把送到各警察署的遗失物信息以都道府县为单位进行归纳,刊登在各警察本部的网页上。例如,在警视厅的网页上可以检索遗失物。
另外,改正法规定手机或驾驶执照等含有个人信息的遗失物,如果超过保管期限则视为作废。在此之前,法律上规定拾到人可以获得其所有权,但是,从保护个人信息的观点来考虑,今后拾到的人无权拿到遗失物。

有关连的新闻

范畴内的最新新闻